(2015)汝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87号原告于某某,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于某甲,女,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