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琴芳与李海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李某甲,女,土族,1991年1月5日出生,粮农。被告:李某乙,男,藏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