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琴芳与李海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李某甲,女,土族,1991年1月5日出生,粮农。被告:李某乙,男,藏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