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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子林与郭满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林,郭满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72号原告梁子林,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满仓,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风英。原告梁子林诉被告郭满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