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许美花与全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美花,全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25号原告:许美花,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X。被告:全胜国,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美花诉被告全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美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许美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