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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于某于2014年6月24日生子袁子轩,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尚处分娩后一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