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于某于2014年6月24日生子袁子轩,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尚处分娩后一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