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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候春元与王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春元,王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候春元,男,生于1955年8月15日,汉族,宜昌市人。被告王家成,男,生于1985年12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春元诉被告王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春元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春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春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春元负担。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