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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席淋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前进,席淋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丁前进,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席淋淋,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前进诉被告席淋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前进负担。审判员  锁敬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