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席淋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前进,席淋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丁前进,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席淋淋,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前进诉被告席淋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前进负担。审判员 锁敬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