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州XXXX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XXXX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省XXXX业主。本院在执行郑州XXXX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从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扣划了11116元,其中66元为本案执行费,剩余11050元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1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11050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郑州XXXX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出具结案申请,并明确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执 行 员 王少波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