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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国来与曹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来,曹国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宋国来。被告:曹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来与被告曹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宋国来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两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宋国来表示无其他被告的联系方式,亦不愿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来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国来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静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