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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怀树与易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树,易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宋怀树,男,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易德全,男,生于1953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宋怀树申请恢复执行易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同时被执行人易德全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易德全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东支行账户、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理处两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易德全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东支行账户、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理处两账户内的存款各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二、冻结期限为壹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