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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岳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才,梁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才,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梁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岳某,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岳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4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