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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燕杰与王立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刚,田燕杰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刚。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燕杰。委托代理人:樊丙辉,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立刚与被上诉人田燕杰之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固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立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