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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咏华与韩思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咏华,韩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李咏华,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韩思银,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思银名下所有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住房贰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