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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穆棱市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商初字第257号原告穆棱市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友焕。委托代理人徐长君。委托代理人黄东俊。被告高俊峰。原告穆棱市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与被告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事达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XX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长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事达公司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高俊峰在原告处借款1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2014年3月6日是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借款后利息结付到2014年5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19.73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19.734万元,本息合计129.734万元,以后利息随本清,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俊峰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原告陈述,本案的法庭调查重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予以支持。原告万事达公司对上述法庭调查重点没有异议。审理中,原告万事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2013年9月6日原告单位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抵押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6份;5.被告高俊峰和穆棱市八面通镇宏远大件吊装运输处出具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上浮30%计收罚息。次日,原告将借款110万元现金给付被告。其利息还至2014年5月28日,按正常利率和逾期利率偿还的利息。2014年12月9日,被告和穆棱市八面通镇宏远大件吊装运输处承诺用其所有的四台吊车变卖一部分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5万元,如逾期则由原告处分该车辆,但也未履行。被告高俊峰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均是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高俊峰未出庭质证不影响对该组证据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高俊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月利率1.5%,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上浮30%计收罚息。被告以自有的六台车辆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次日,原告将借款110万元现金给付被告。其利息还至2014年5月28日,按正常利率和逾期利率偿还的利息。2014年12月9日,被告和穆棱市八面通镇宏远大件吊装运输处承诺用其所有的四台吊车变卖一部分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5万元,如逾期则由原告处分该车辆,但也未履行。本院认为:原告万事达公司和被告高俊峰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万事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向外发放贷款,案由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万事达公司已将贷款发放给被告高俊峰,被告就应按约定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未按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19.734万元,本息合计129.734万元,以后利息随本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棱市万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19.734万元,本息合计129.734万元,以后利息随本清(按月息率1.5%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6元,减半收取8238元,由被告高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