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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