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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孔晓波、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晓波,王丽萍,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孔晓波,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公交公司员工。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满族,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科医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孔晓波与被执行人王丽萍、王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晓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孔晓波随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孔晓波与被执行人王丽萍、王立伟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丽萍、王立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孔晓波可依法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