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阚剑锋、南通市佳顺货运配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阚剑锋,南通市佳顺货运配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陈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剑锋,居民。被告:南通市佳顺货运配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葛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15层。负责人:王金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东诉阚剑锋、南通市佳顺货运配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苏 颢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