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东,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17-1号申请执行人:朱保东,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朱保东与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向金融、证券、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坦文助理审判员 李 照助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