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解纪萍与卢尚华、白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纪萍,卢尚华,白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解纪萍。被执行人卢尚华。被执行人白著宝。申请执行人解纪萍与被执行人卢尚华、白著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143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4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