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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英姿审 判 员  陈英伟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