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英姿审 判 员 陈英伟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