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政、柳庆娥等与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柳庆娥,刘移君,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王政。原告柳庆娥。原告刘移君。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武雄,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421号6栋。法定代表人刘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旭,湖南泽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政、柳庆娥、刘移君与被告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同日三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三原告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新区富信小区的A栋302、402、502号房屋的开裂成因以及房屋预算维修加固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因三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文谦审 判 员 易秋兰人民陪审员 孙在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泽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