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季××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女。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季××经预谋后,采取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并在报纸刊登征婚启事的方法,两次骗取应征男士钱款,共计人民币29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季××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麦当劳餐厅内以购买结婚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许××现金人民币17200元。2、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季××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麦当劳餐厅内以结婚支付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现金人民币12000元。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季××于2014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增×号的平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现金人民币292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分别发还二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许××、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光盘,户籍信息,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季××退赔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2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桂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博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