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艳与张兵、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张兵,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孙艳,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被告:张兵,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寇丽,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张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诉被告张兵、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诉讼保全费360元,由原告孙艳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