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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艳与张兵、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张兵,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孙艳,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被告:张兵,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寇丽,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张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诉被告张兵、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诉讼保全费360元,由原告孙艳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