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王沛光与樊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光,樊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王沛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樊国珍,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光诉被告樊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樊国珍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沛光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