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文生与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常文生,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81号。法定代表人侯书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阜村,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文生。委托代理人刘艳东、冀苏利,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靳世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文生、被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核实常文生、杨文英、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上诉人是否支付案涉工程款,支付给谁,常文生自认收到375441.55元由谁支付,支付方式,常文生向上诉人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