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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阳市凯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被执行人: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167号。法定代表人:谢长久。本院已受理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4)德仲字第390号裁决书],由中江县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