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国美、姚绍玉与孟宪甫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美,姚绍玉,孟宪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肖国美,居民。申请执行��姚绍玉,居民。被执行人孟宪甫,居民。申请执行人肖国美、姚绍玉与被执行人孟宪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