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1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