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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天津中远航运有限公司、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天津中远航运有限公司,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萍,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号****室。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东江大道***号康胜大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英杰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中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