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源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佃法与董昌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佃法,董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法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刘佃法,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昌发,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佃法与被执行人董昌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源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佃法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2008)源民初字第291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佃法与被执行人董昌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