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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46号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金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