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行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樊则华其他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昆行监字第1号樊则华:你不服本院(2014)昆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你所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且应支持你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是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云南省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云南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没有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有效监督”法定职责,云南、北京两地法院没有依法履行司法监督的宪法职责,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将云南省司法厅及周路、杨志强诉至西山区法院,请求确认云南省司法厅于2003年4月8日、2003年9月4日、2008年2月20日与周路、杨志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确认、不予你行政赔偿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云南省司法厅、周路、杨志强连带承担违法变更、解散云法所剥夺你对云法所合伙行政被许可权给你造成的19年律师执业损失1900万元,主张权利损失5.4万元,合计1905.4万元。由于你的诉请涉及了多个行政行为,首先,(2012)昆立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和(2008)昆立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明确了你要求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与云南省司法厅做出的《解散批复》之间已无任何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一、二审裁定认为你要求确认云南省司法厅不确认上述行为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你已不是云南省司法厅对《解散批复》不确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你的诉讼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云南省司法厅实施的变更、解散云法所的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故你要求云南省司法厅及周路、杨志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裁定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