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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与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甄×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138号原告关×,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甄×1,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关×与被告甄×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世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关×与被告甄×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1988年9月30日二人育有一女甄×2,现已成年。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子女和经济问题产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我不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我患有多功能系统萎缩症,目前双方仅有本市东城区郭庄北里×楼×门×号承租公房一套,如果离婚我无法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1988年9月30日二人育有一女甄×2,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子女和经济问题产生纠纷。2011年9月起原告居住于昌平小汤山新生活敬老院,2014年11月1日起被告也住进本市丰台区看丹老年公寓。另查明,双方婚后居住于本市东城区郭庄北里×楼×门×号承租公房内,该房居室一间为14.4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房产证、户口本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宽容,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感情开始较好,后来虽因家务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态度化解矛盾。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愿与原告继续维持家庭,对此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举有效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虹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