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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张式洪、林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张式洪,林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74号。法定代表人邓逢春,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庆前(特别授权),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晓(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式洪。被告林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张式洪、林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