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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吕庆丽与张国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丽,张国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吕庆丽,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侠,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清,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庆丽与被告张国侠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庆丽委托代理人丁复生、被告张国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清、熊树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庆丽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国侠排除妨害,将位于颍上县润河镇六里村3.5亩耕地返还原告使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国侠辩称:1、原告吕某甲没有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诉争土地承包权为被告张国侠所有;3、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国侠系原告吕庆丽堂嫂。原告吕庆丽系父亲吕某乙、母亲陈某之女,其全家共三口人,共承包本村土地3.5亩,众所周知,本轮承包土地期限自1994年至2024年,共三十年。后原告吕庆丽父母相继去世,原告吕庆丽结婚,出嫁至本县半岗镇。后该承包地被被告张国侠强行耕种,双方因耕种承包地多次发生纠纷,并经村级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处,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原告父母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与其父母关系;3、颍发第013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4、颍上县公安局润河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润河镇司法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张国侠强行耕种原告承包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诉争承包地为原告吕庆丽及其父母一户所承包,虽然原告父母去世,本人出嫁,但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原告依然享有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人无权侵害。被告称该承包地为被告所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项主张不予认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本案原告几年来一直要求村级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处,双方最后一次经公安机关处理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原告未丧失诉讼时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侠立即返还原告吕庆丽位于颍上县润河镇六里村前徐队承包地3.5亩。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国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祥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