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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陶令清与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陶令清,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陶令清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宝马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劳人仲裁(2015)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