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洪芬与昆明雪兰牛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芬,昆明雪兰牛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芬,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富,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雪兰牛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代云。委托代理人:唐浩,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洪芬因与被申请人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芬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明二终字963号民事判决,确定本案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按照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再审申请人未办理过入职手续,也不用遵守被申请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单位并未对其进行管理,双方口头达成的报酬,是根据卸草料的吨数来支付。据此,本案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据此,再审申请人李洪芬要求确定本案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沁江审 判 员 唐美泉代理审判员 万芃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