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5-18 10.31.06)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张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王玉成,男,出生于1980年7月27日,汉族,系沙雅县个体工商户,住沙雅县。被告张合,男,出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对被告张合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唐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树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