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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5-18 10.31.06)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张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王玉成,男,出生于1980年7月27日,汉族,系沙雅县个体工商户,住沙雅县。被告张合,男,出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对被告张合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唐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树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