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钊与王建峰、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峰(王建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上诉人王建峰与被上诉人张钊、周磊、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9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霸州市。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钊所提供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钊业务往来的塑料销售送货单中明确记载“如遇纠纷由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