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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增成与张新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朋,王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成。上诉人张新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365号7号楼。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的户籍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