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增成与张新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朋,王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成。上诉人张新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365号7号楼。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的户籍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