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贺文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10-1号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经营者:贺文辉。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因“弘泰88”轮在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登记租赁费、货物装卸费等债权共计200万元,并提供了租赁合同、海域使用权证书、检测与评估报告等资料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台州市椒江三山文辉装卸站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