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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姜嘉伟、张小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姜嘉伟,张小莉,陈军,余秀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刘玉娟,行长。被告姜嘉伟。被告张小莉。被告陈军。被告余秀清。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姜嘉伟、张小莉、陈军、余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三被告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以本单位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姜嘉伟、张小莉、陈军、余秀清银行存款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毅君审 判 员  田常明人民陪审员  冯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