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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宁家福与李长光、何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家福,李长光,何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宁家福,男。委托代理人:郑健慈、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光,男。被告:何瑞强,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负责人:黄XX。本院审理原告宁家福诉被告李长光、何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家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家福负担。审 判 长  吴艳明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人民陪审员  雷卫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冬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