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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刘保红、冯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刘保红,冯秀梅,李培,樊晓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韩路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红。被告冯秀梅。被告李培。被告樊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刘保红、冯秀梅、李培、樊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