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春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字第1082号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源,董事长。被告:樊春晓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4月27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