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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喜国与佟畅、佟万成、郭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国,佟畅,佟万成,郭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国,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佟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佟万成,出生日期不祥,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郭淑琴女,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仿古一条街赵瘸子楼7楼。本院在执行孙喜国申请执行佟畅、佟万成、郭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7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继承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