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慧敏与被执行人牛立国、丁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慧敏,牛立国,丁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宣慧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牛立国,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丁玉荣,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宣慧敏与被执行人牛立国、丁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牛立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宣慧敏借款55,000元、利息7,159.36元;二、被告丁玉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25元,被告牛立国、丁玉荣负担1,39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连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慧敏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被执行人牛立国于2015年4月29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宣慧敏案件款55,000元,诉讼费1,392元,并交纳执行费853元。现申请执行人宣慧敏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案所要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