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玉珍。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堂亮,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宝余。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珍,被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堂亮、任宝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2000年9月10日举办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徐某乙,现年11岁。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以至于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考虑孩子问题一直忍让着被告维系着家庭,但被告并没有收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已经结婚十几年,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性矛盾,且孩子已经十几岁了,本着维护家庭和睦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徐某乙,现年12岁。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一直忍让被告,但被告没有丝毫改变,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一年之久,原告带着孩子在外生活,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婚后感情一直还可以,且已经结婚十几年了,没有根本性矛盾,主要的矛盾就是被告要求自己赚钱自己管理,原告不同意,导致双方有争执;孩子每天中午跟着被告吃饭,并非对孩子不管不问,且孩子十几岁了,离婚对孩子伤害特别大;被告愿意改善自己的性格脾气,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已经结婚十几年了,孩子也已十几岁了,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及夫妻关系,被告应改变自己的性格脾气,双方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和谐,为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鹏人民陪审员 张鲁晨人民陪审员 姜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