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424-1号本院对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官林、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张翠英、于其南、李金福、李彩霞、曲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行“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补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人民陪审员 刘世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迟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