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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424-1号本院对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官林、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张翠英、于其南、李金福、李彩霞、曲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行“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补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人民陪审员  刘世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迟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