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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毛执民、淄博金凯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毛执民,淄博金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执民。被执行人:淄博金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毛执民,总经理。本院(2013)淄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执民、淄博金凯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执民、淄博金凯物资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淄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明林 微信公众号“”